物流合同對違約金有著怎樣的規定?
[ 時間:2012-10-09 09:19 點擊: ]
物流托運合同的違約金有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兩種。懲罰性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除應向對方交付所約定的懲罰性違約金外,仍然需要履行物流合同,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全部損失,并且在計算賠償數額時不得扣除所支付的違約金。可見,懲罰性違約金具有懲罰和賠償的雙重性。適用懲罰性違約金的,需要當事人具有過錯,如果當事人沒有過錯,即使違約也不導致懲罰性違約金合同生效。
賠償性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作為損失賠償金。賠償性違約金以賠償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為目的,可以看做是預先約定的賠償金。賠償性違約金的支付以違約損害為前提,造成損失的,支付違約金,否則不予支付。
運輸合同法第114條對違約金作了如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物流債務。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違約金的調整必須依據當事人的申請,調整的依據在于違約金過分高于或過分低于實際損失。
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
上一篇:基于物流企業能力的戰略管理簡介
下一篇:強生搬場對于免費上門提貨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