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 時間:2013-02-17 09:12 點擊: ]
貨物運輸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具有很強的對應性,即一方權利的實現有賴于另一方義務的履行.因此我們著重分析各方當事人在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中的基本義務和法律責任。
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包括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貨物運輸合同是以運送貨物這一服務為合同標的的,因此這三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建立在此基礎上。
(一)托運人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托運人的基本義務是交付貨物給承運人,向承運人支付運費。同時,托運人在交付貨物的時候要如實告知貨物的基本情況.
1.支付運費或其他費用
運費的支付也是托運人的基本義務,如果合同約定運輸行為產生的其他費用由托運人支付,則托運人還應承擔其他費用。托運人支付運費應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承運人全部、適當地履行了運輸合同規定的運輸義務,則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全部運費和其他費用;如果托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支付運費,承運人可以對涉合同貨物行使留置權.
(2)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2.交付貨物
托運人應該按照貨運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把貨物交至承運人。托運人在交付貨物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
(1)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托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采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2)如果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二
(3)托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
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4)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托運人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來源:上海強生搬場運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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